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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新生儿上户口需要哪些证件

发布时间:2023-10-20

婚生婴儿出生后12个月内,可以随父或母入户,但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原则上随家庭户一方申报户口登记。证明材料和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结;出生超过12个月需上级公安机关审批。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国外出生的另需提交婴儿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及翻译件、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那么无出生证明怎么办?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婚生婴儿可以随父或母入户,但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原则上随家庭户一方申报户口登记。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医疗机构的分娩记录(无医疗机构分娩记录的需由派出所制作接生人员笔录或监护人笔录确认出生时间及出生地)、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声明书;

  (3)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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